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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財旺陳映如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告
東莞翊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熀文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告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梁瑜晏律師

      陳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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