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2號
- 原告
- 東莞翊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熀文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興律師
- 被告
-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乃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複代理人
- 梁瑜晏律師
陳彥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