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2號
- 上訴人
-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張乃千
- 被上訴人
- 東莞翊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372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2,357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006,3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