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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高文淵徐玉玲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訴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
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被上訴人
東莞翊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372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2,357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006,3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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