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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高文淵徐玉玲宋泓璟

  • 當事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東莞翊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2號上 訴 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薩摩亞商艾克新科技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被上訴人  東莞翊豐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372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2,357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006,3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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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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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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