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8號
- 上訴人
- 晁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明
- 被上訴人
- 蔡余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8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8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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