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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羅惠雯
  • 法定代理人
    張良榮、王永富

  • 原告
    竑立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廣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1號原   告 竑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榮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被   告 廣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先位主張被告應依買賣契約交付符合契約約定之數字標牌73台(下稱系爭商品),備位主張依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商品價金,故提起本件訴訟,則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既係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且綜觀兩造簽立之商品型式認可授權書及卷內其他資料,難認雙方有約定債務履行地,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件及 商品型式認可授權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條文之規 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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