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1號
- 原告
- 嘉益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冠霖
- 被告
- 坤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坤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2 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