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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4號

代位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4號

原告
陳信森
被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陳品誠
訴訟代理人
洪文婷
被告
褚魏寶連
被告
褚清河
被告
褚素卿
被告
褚榮坤
被告
褚清海
被告
褚清波
被告
褚添財
被告
褚素雲
被告
褚宸安
被告
褚宸宇
被告
褚宸宏
參加人
都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春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4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9 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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