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4號
- 原告
- 陳信森
- 被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誠
- 訴訟代理人
- 洪文婷
- 被告
- 褚魏寶連
- 被告
- 褚清河
- 被告
- 褚素卿
- 被告
- 褚榮坤
- 被告
- 褚清海
- 被告
- 褚清波
- 被告
- 褚添財
- 被告
- 褚素雲
- 被告
- 褚宸安
- 被告
- 褚宸宇
- 被告
- 褚宸宏
- 參加人
- 都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來春
- 訴訟代理人
- 張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4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9 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