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4號原 告 陳信森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陳品誠 洪文婷 被 告 褚魏寶連 褚清河 褚素卿 褚榮坤 褚清海 褚清波 褚添財 褚素雲 褚宸安 褚宸宇 褚宸宏 參 加 人 都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春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4 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9 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