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55號
- 原告
- 創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來
- 訴訟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 被告
- 游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2 年7 月27日委託其兄游重賢將其所有系爭土地持分以新臺幣(下同)1,576,676 元出賣予原告,約定簽約時給付70% 即1,103,673 元,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同時給付30% 即473,003 元,並約定移轉登記權利人名義由原告指定,原告已給付被告70% 之價金即1,103,673 元,被告迄未將系爭土地持分移轉予原告指定之登記名義人陳明哲,爰依買賣契約之約定及民法第348 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持分移轉給原告指定之登記名義人陳明哲等語,而參以兩造所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約定:「本約甲乙雙方如有爭執時,應本誠信原則處理,如仍有爭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可知關於系爭土地買賣之爭訟,兩造已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其管轄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