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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30號

上訴人
李宏秀
被上訴人
非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30號給付違約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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