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7號

返還占用廠房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7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達衡
上訴人即原告
陳麗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媛律師
複代理人
王羽潔律師
原告
陳正道
原告
陳炳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 平
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律師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仁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炳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慶生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訴字第847號請求返還占有廠房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原告等4人起訴時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捌仟零伍拾陸元(計算式:22,285×2×3+674,346=808,056),第一備位聲明與第二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玖拾貳萬陸仟叁佰肆拾陸元(252,000+674,346=926,346),茲因原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較高,揆諸上開規定,依原告備位聲明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玖佰陸拾元。

二、上訴人陳達衡、陳麗玲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叁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開原告等4人及上訴人陳達衡、陳麗玲等2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之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4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占用廠房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