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17號
- 原告
- 王宇晴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耀輝
- 兼法定代理人
- 趙佳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鳳秋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思嫻律師
黃雅鈴律師
上列原告王宇晴、王耀輝、趙佳筠與被告台灣優品醫事檢驗所、台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嘉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柒萬貳仟零伍拾捌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3000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