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17號

原告
王宇晴
兼法定代理人
王耀輝
兼法定代理人
趙佳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代理人
郭思嫻律師

      黃雅鈴律師

上列原告王宇晴、王耀輝、趙佳筠與被告台灣優品醫事檢驗所、台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嘉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柒萬貳仟零伍拾捌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3000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