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賴彥魁
- 當事人王宇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17號原 告 王宇晴 兼 法定代理人 王耀輝 趙佳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思嫻律師 黃雅鈴律師 上列原告王宇晴、王耀輝、趙佳筠與被告台灣優品醫事檢驗所、台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嘉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柒萬貳仟零伍拾捌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 +3000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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