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戊○○
上列上訴人甲○○、乙○○、戊○○與被上訴人台灣優品醫事檢驗所即陳嗣民、台灣優品醫事檢驗所即李嘉渝、台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柒萬貳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