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賴彥魁
- 當事人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1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戊○○ 上列上訴人甲○○、乙○○、戊○○與被上訴人台灣優品醫事檢驗所即陳嗣民、台灣優品醫事檢驗所即李嘉渝、台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柒萬貳仟零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黃詩涵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