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池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帝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海運公司)、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賴商台塑海運公司)、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寮公司)、上訴人即被告陳帝君均對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本院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均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即原告台塑海運公司、賴商台塑海運公司、麥寮公司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464,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4,604 元;上訴人即被告陳帝君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102,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3,0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台塑海運公司、賴商台塑海運公司、麥寮公司,上訴人即被告陳帝君分別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渠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