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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塗銷繼承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來旺

      張 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金葉、李黃阿美、李慕榮、李慕雄、李素雲、李素雯、李木聰、李烟、李坤淵、李阿海、游志勝、游志華、游淑美、余文泰、余志宏、余秀梅、余美玲、林錦春、余秀如、余千堂、余佳祥、余秋旺、陳玲玉、余弘逸、余弘傑、余秋凉、陳文煙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64,00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824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繼承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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