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 原告
- 張文定
- 訴訟代理人
- 翁顯杰律師
- 被告
- 吉翔裝訂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淵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月雪律師
林禎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黃淑美」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黃淑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