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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原告
張文定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告
吉翔裝訂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複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林禎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黃淑美」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黃淑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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