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原 告 黃信益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告 啟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被 告 集寶宏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被 告 正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照 被 告 佳慶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照 被 告 范淑媚 陳宏瑋 兼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敬煌 被 告 全國圖書採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