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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若美饒金鳳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告
黃信益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告
啟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被告
集寶宏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被告
正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照
被告
佳慶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照
被告
范淑媚
被告
陳宏瑋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陳敬煌
被告
全國圖書採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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