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啟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范淑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集寶宏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范淑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正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照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佳慶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照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宏瑋
- 即被告
- 全國圖書採編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敬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信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重訴字第124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啟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集寶宏業有限公司、正傳有限公司、佳慶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全國圖書採編有限公司、范淑媚及陳敬煌不服原審判決第1 項;上訴人啟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集寶宏業有限公司、正傳有限公司、佳慶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全國圖書採編有限公司、范淑媚、陳敬煌及陳宏瑋不服原審判決第2 項至第4 項,分別提起上訴。查本件原審判決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貳拾壹萬元(依拍賣之拍定價格,原審卷一第9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參仟肆佰壹拾捌元;原審判決第2 項至第4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柒佰參拾玖萬元(依拍賣之拍定價格,原審卷一第9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