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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清償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上訴人
協泰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邱麗卿
被上訴人
莊錦墉

      楊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清償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㈠、上訴人因本訴部分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叁萬叁仟陸佰陸拾伍元;㈡、上訴人因反訴部分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壹拾柒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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