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協泰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邱麗卿
- 被上訴人
- 莊錦墉
楊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105年6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29日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