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蕭胤瑮

  • 當事人
    瑞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晟達發有限公司潘麗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   告 瑞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旭明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宇馨律師 被   告 晟達發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姵淇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被   告 潘麗蘭 龍揚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雅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鍾定宏(原名:鍾慶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奐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7日下午4時40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怡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