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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原告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被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壽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2,001,222,000元,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然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抗字第1668號將抗告駁回而告確定。準此,原告依法應於上述期限內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32,001,222,000 元,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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