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 原告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鎔
- 被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壽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2,001,222,000元,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然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抗字第1668號將抗告駁回而告確定。準此,原告依法應於上述期限內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32,001,222,000 元,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