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 上訴人
- 陳明煌
- 訴訟代理人
- 鄭均瑞
- 被上訴人
- 朱君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72,78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2月19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上訴人既未遵期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