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 上訴人
- 永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龔銘賢
- 被上訴人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5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肆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