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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上訴人
永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龔銘賢
被上訴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5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肆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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