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 原告
- 李麗文
- 訴訟代理人
- 李鳴翱律師
- 被告
- 陳琇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家上字第35號分割遺產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裁定於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分割遺產事件業於113年8月7日裁判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4號判決、歷審裁判列表可憑,本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