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幸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美足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湯城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崑等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780,000元【計算式:43個月×租金460,000 元=19,7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9,0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