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4號
- 上訴人
- 賴騰蟠
- 上訴人
- 王百聞
- 上訴人
- 王百合
- 上訴人
- 王健寧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賴蕙芳
- 上訴人
- 賴騰飛
- 上訴人
- 賴麗娟
- 上訴人
- 賴騰蟾
- 上訴人
- 賴洪月嬌
- 上訴人
- 賴映辰
- 上訴人
- 賴映竹
- 被上訴人
- 楊賴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44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3 項規定,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上訴人(被告)之應有部分之價額較低而異;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捌萬陸仟伍佰參拾柒元【計算式:(6,153,950 +5,686,612 +737,000 +1,189,862 +1,805,650 )×1/2 =7,786,537 ,詳參起訴狀附表三】,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