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 原告
- 賴善
- 被告
- 姚志忠
- 被告
- 裕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良沛
- 被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崇德
- 被告
- 臺北市捷運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周禮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