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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原告
賴善
被告
姚志忠
被告
裕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良沛
被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崇德
被告
臺北市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周禮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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