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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原告
黃步藤
被告
華榮陶瓷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承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26至2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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