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9號原 告 林筱旋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被 告 林永昇 日鼎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正義 訴訟代理人 逄紹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貳拾元,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時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0,148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擴張請求金額為10,625,14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㈣第233 頁),則增加2,994,994 元(計算式:10,625,142元-7,63 0,148 元= 2,994,99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而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68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20,020元(計算式:30,700元-10,680 元=20,02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但關於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