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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請人
陞鴻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能
代理人
劉偉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107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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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振凱機械工│臺灣中小企│103年7月10日│105,840元 │ZA7887752 │    │
│      │業股份有限│業銀行樹林│            │          │          │ 無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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