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品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香
- 代理人
- 黃鼎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3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36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振華電腦有│第一商業銀│103年10月10 │2,213,010 │8014457 │ ││ │限公司 │行丹鳳分行│日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