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6號聲 請 人 申鴻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 年4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 年3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張美玉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申鴻鑫有限│臺灣新光商│103年10月10 │12,369元 │GB0471144 │ │ │ │公司 張芳 │業銀行新埔│日 │ │ │ │ │ │瑜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