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7號
- 聲請人
- 余明聰即大展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27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乙成堆高機│聯邦商業銀│103年11月30 │245,700元 │2540712 │ ││ │企業有限公│行新莊分行│日 │ │ │ ││ │司 陳阿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