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7號聲 請 人 余明聰即大展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莊川億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2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乙成堆高機│聯邦商業銀│103年11月30 │245,700元 │2540712 │ │ │ │企業有限公│行新莊分行│日 │ │ │ │ │ │司 陳阿麗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