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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請人
晨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道
代理人
鄭美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
│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2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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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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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奕伸實業有│彰化商業銀│103年12月10 │43,583元  │KN0000000 │    │
│      │限公司 張 │行南新莊分│日          │          │          │ 無 │
│      │智傑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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