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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請人
萬上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品蕙
代理人
魏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2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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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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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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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溪松    │淡水信用合│103年12月23 │480,000元 │AH0245646 │    │
│      │          │作社成州分│日          │          │          │    │
│      │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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