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72號
- 聲請人
- 大功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添材
- 代理人
- 黃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4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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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2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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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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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洗福機械工│第一銀行│103 年12月28日│140,500元 │FA7183967 │ │
│ │業有限公司│三重埔分│ │ │ │ │
│ │劉德圖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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