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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樺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95號

聲請人
優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宏
代理人
李穎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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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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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重二重埔│三重中山路│103年12月29 │250,000元 │S0293793  │    │
│      │郵局  黃錫│郵局      │日          │          │          │    │
│      │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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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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