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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56號

聲請人
益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方昕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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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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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益盛營造股│合作金庫商│104年1月25日│193,489元 │OW7271843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板橋│            │          │          │    │
│      │謝方昕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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