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94號聲 請 人 金長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楙豈 代 理 人 謝宜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27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翠茹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9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金長豐有限│板信商業銀│104年4月5日 │86,984元 │SM1126338 │ │ │ │公司 黃楙 │行後埔分行│ │ │ │ │ │ │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