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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請人
東倫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施玟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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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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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常宏興業有│第一商業銀│104年5月31日│371,232元 │AA0236113 │    │
│      │限公司王聰│行蘆洲分行│            │          │          │    │
│      │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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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常宏興業有│第一商業銀│104年5月31日│429,729元 │AA0236114 │    │
│      │限公司王聰│行蘆洲分行│            │          │          │    │
│      │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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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常宏興業有│第一商業銀│104年5月31日│523,821元 │AA0236115 │    │
│      │限公司王聰│行蘆洲分行│            │          │          │    │
│      │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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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常宏興業有│第一商業銀│104年5月31日│486,226元 │AA0236116 │    │
│      │限公司王聰│行蘆洲分行│            │          │          │    │
│      │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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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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