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24號聲 請 人 久豪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代 理 人 林佳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劉鴻傑 ┌─────────────────────────────────────┐ │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524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林麗娟 │三重區農會│104年5月5日 │27,264元 │AF1582091 │ 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