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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1號

聲請人
林萬興
代理人
林宏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
│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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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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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興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93ND-00000000 │50  │5000│      │
│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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