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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5號

聲請人
林孟萱(即林長流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9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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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53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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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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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      │ 1000   │  無  │
├──┼──────────────┼──────────────┼───┼────┼───┤
│2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      │ 1000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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