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5號
- 聲請人
- 林孟萱(即林長流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9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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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53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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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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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 │ 1000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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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 │ 1000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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