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5號聲 請 人 林孟萱(即林長流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93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麗娜 ┌─────────────────────────────────────────────┐ │股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535 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1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 │ 1000 │ 無 │ ├──┼──────────────┼──────────────┼───┼────┼───┤ │2 │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 │ 1000 │ 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