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8號
- 聲請人
- 福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鴻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38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臺灣銀行樹│臺灣銀行樹│104年4月2日 │350,000元 │FA1714613 │ ││ │林分行 劉│林分行 │ │ │ │ ││ │志成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