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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請人
福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祥
訴訟代理人
黃文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38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臺灣銀行樹│臺灣銀行樹│104年4月2日 │350,000元 │FA1714613 │ ││ │林分行 劉│林分行 │ │ │ │ ││ │志成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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