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8號聲 請 人 福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祥 訴訟代理人 黃文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傑琦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38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臺灣銀行樹│臺灣銀行樹│104年4月2日 │350,000元 │FA1714613 │ │ │ │林分行 劉│林分行 │ │ │ │ │ │ │志成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