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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81號

聲請人
久豪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代理人
林佳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81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 │ │├───┼─────┼─────┼──────┼─────┼─────┼──┤│001 │鈜源精密工│彰化商業銀│104年5月31日│14,900元 │ER0000000 │ ││ │業股份有限│行三峽分行│ │ │ │ ││ │公司 │ │ │ │ │ │├───┼─────┼─────┼──────┼─────┼─────┼──┤│002 │唯信企業有│永豐商業銀│104年5月15日│3,045元 │AI0000000 │ ││ │限公司 │行泰山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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