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81號聲 請 人 久豪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玉 代 理 人 林佳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吳育嫻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8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001 │鈜源精密工│彰化商業銀│104年5月31日│14,900元 │ER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行三峽分行│ │ │ │ │ │ │公司 │ │ │ │ │ │ ├───┼─────┼─────┼──────┼─────┼─────┼──┤ │002 │唯信企業有│永豐商業銀│104年5月15日│3,045元 │AI0000000 │ │ │ │限公司 │行泰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