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號聲 請 人 名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遠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7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涂菀君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名超企業股│彰化銀行新│103年8月31日│95,482元 │ER0465697 │ │ │ │份有限公司│莊分行 │ │ │ │ │ │ │羅遠瑋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