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43號
- 聲請人
- 協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5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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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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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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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光仁塑膠工│玉山商業銀│104年6月30日│48,300元 │CA3153403 │ │
│ │業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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