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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60號

聲請人
楊金月即立盛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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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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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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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企室內裝│臺灣土地銀│104年6月10日│157,500元 │WYAA5720018 │    │
│      │修有限公司│行光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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