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34號聲 請 人 陳美枝即信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周淑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77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羅尹茜 附表: ┌─────────────────────────────────────┐ │ 104 年度除字第577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詮民運搬機│華南商業銀│104 年8 月2 │8,400元 │LD0000000 │ │ │ │械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日 │ │ │ │ │ │李源鐘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