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62號聲 請 人 競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男 代 理 人 陳宥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6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6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 │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762 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天明製藥股│華南銀行 │104年10月5日│207,675元 │FD3972841 │ │ │ │份有限公司│五股分行 │ │ │ │ │ │ │農科分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