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74號聲 請 人 十邑藝術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7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7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十邑藝術印│玉山銀行中│104年7月20日│78,750元 │AK4535318 │ │ │ │刷有限公司│和分行 │ │ │ │ │ │ │高志銘 │ │ │ │ │ │ └───┴─────┴─────┴──────┴─────┴─────┴──┘